废旧汽车及零部件未建设专门仓库存放这家企
近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起典型案例。年4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信访件反映某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商务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南侧场地堆放有20余辆二手汽车和40余辆报废汽车,无拆解设备及拆解后汽车零部件。在东侧厂房内暂存有13个废旧电瓶、5个废机油壶,南侧厂房内暂存有5个废机油壶,集装箱内暂存有11个废润滑油桶,未建设专门的危废仓库存放。
该公司未建设危险废物库房存储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款10万元。
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感染性等危害特性,如果不具备专业的贮存条件,会造成危险废物流失或者泄露,导致环境污染。本案中该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要求建设合规的贮存场所,群众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且有较大环境隐患。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刘浏
校对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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