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利忘法洪湖一男子私自储存买卖汽油被
私自充装、买卖、运输、储存液化气是最危险的举动。相关人员没有经过严格培训、作业场地也达不到规范标准,一旦发生泄漏,极易引起爆燃和火灾事故,对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洪湖市公安局沙口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储存、买卖危险物质案件,行政拘留一名私自储存、买卖汽油违法行为人,及时消除一起重大安全隐患。
9月26日11时许,沙口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洪湖市沙口镇某街道刘某私营的柴油储存点正在买卖汽油。
民警立即对其相关经营许可进行检查,发现该柴油加油点无汽油经营许可证,属非法储存、买卖汽油,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民警当场在刘某的门面内进行搜查,发现10个塑料饮料瓶、塑料油壶里装着汽油,经称量共计46千克。
民警立即将刘某非法储存、买卖的汽油进行扣押,并将刘某带至沙口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询问,刘某交代,今年8月,沙口镇中石油加油站停业维修,许多司机到他的店里询问有没有汽油卖,他见有利可图,便趁机做起卖买汽油的生意,私自使用塑料瓶非法储存、买卖汽油进行盈利。
目前,违法行为人刘某已依法被行政拘留。
警方提示:个人私自储存、买卖汽油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也属于违法行为。汽油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汽油也易燃易爆,需要有国家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才能进行储存、买卖。
相关法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储存、买卖汽油是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因此,大家应当选择到正规加油站点进行加油,购置散装汽油提前到公安机关报备审批。
发现身边有倒卖散装汽油的行为要及时报警,以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平安洪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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