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案法检
庭审现场。长沙市雨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右一)出庭支持公诉。红网时刻5月22日讯(记者郑涛通讯员刘乐)“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和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5月21日,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孙某和污染环境一案,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雨花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以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雨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凌云担任审判长审理该案。年9月以来,被告人孙某和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环境评估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雨花区洞井街道等地开设货车维修站,经营货车日常保养以及机油更换等业务。期间,被告人孙某和将维修货车产生的废矿物油、废机油滤芯、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露天储存、堆放,导致部分废矿物油通过隐蔽的雨水沟渠、渗坑排放出去,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后经雨花区环境保护局对隐蔽沟渠内的废水取样检测,检测出石油类污染物,含量达mg/L。在庭审过程中,马贤兴与员额检察官吴礼强通过缜密地讯问被告人、详实地举证、严密地论证,充分指控了被告人孙某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环境的后果,在“三无”的情况下(无营业执照、无环评审批、无相应的防范措施)逃避监管,放任危险物、有毒有害物质大量流失、泄露、挥发,严重污染了周边的水质与土壤。“今天在此接受审判的被告人孙某和,作为汽修店的老板,在几个月内获得的经济效益可能只有几万元,但被其破坏的土壤如果进行修复的话却可能需要成百上千万的资金,这就是环境污染给人类的代价和惩罚。”马贤兴义正言辞地发表公诉意见,指出犯罪行为“收益”与“代价”的鲜明对比,被告人孙某和惭愧地低下了头。雨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孙某和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孙某和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某和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受邀参加旁听庭审的大学生们纷纷表示深受启发,并表示:“检察官们指控犯罪有理有据,气场十足,体现了他们保护环境的决心。我们人人都是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建设者,时时刻刻都不能放松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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